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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项目 资助等次及标准

 

申报主体:

深圳市各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服务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从事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服务相关的中介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

 

申报项目范围:

留创园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应当用于完善留创园公共服务项目、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完善园区所需设备、软件,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政策宣讲、项目申报、市场推广与对接、媒体宣传、产业对接、投融资、公共技术平台、技术转移、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等服务。

 

服务机构申请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应当用于开展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培训、项目对接、举办与引进留学人员相关的展会活动。

 

资助等次及标准:

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3家;

二等资助金额上限为3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三等资助金额上限为1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资助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超过经审核实际经费支出的80%和前款规定的资助金额上限。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资助:

(一)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请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请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请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不予重复资助的情形:留创园同一项目获得过2023年度市科技创新部门创客交流活动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补助以及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补助的,不能重复获得留学人员创新发展环境建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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