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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套深圳园区优惠政策,“双税优惠”全面落地实施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于2024年4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1年。该《办法》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免征。

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免征。

《办法》共16条,明确享受税收减免的香港居民应纳税年度内在深圳园区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且实际工作,或在深圳园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深圳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深圳园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在享受《办法》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具体范围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来源于园区的经营所得和特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在减免税额的计算与征收管理方面,香港居民须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可通过自行办理、由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或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深圳相关部门将及时发布申报指南,简化流程,最大程度方便香港居民申报办理。而香港居民在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同时,也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不可叠加。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通知》明确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涵盖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等4大领域,12项核心技术,33项具体内容。其中“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进一步细分为科研机构的运营、标准化组织的运营、技术先进型外包服务机构的运营等三小类,在科研机构的运营技术领域,包括了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平台的运营等。

 

河套合作区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条件:

包括主营业务为《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符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开展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河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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