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盛世服务项目
图片

政府项目申报


图片

高新认定


图片

资质认证



政策发布 | 深圳坪山区最新企业扶持项目汇总

01坪山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申请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1 人;

2.“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①2023 年前未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3 年度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②2023 年度首次迁入坪山区且持全年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20 年前(含 2020 年)已取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 2023 年再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情 况 查 询 网 站 是 指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http://www.innocom.gov.cn/gqrdw/index.shtml)。

 

支持内容 :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2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免申即享。

 

 

02坪山区-支持企业研发

申请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1 人;

2.科技组织机构无需具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无需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但业务范围需为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3.同一申报主体的资助面积按照申报主体在坪山区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之和计算;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补贴(企业每月每平方米实际支付的租金与适用的资助标准,两者取较低值计算拟资助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且最终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单位实际缴纳的租金;合同免租期不享受补贴。

4.资助年限为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注册或迁入之日后次月开始连续计算的 36 个月(不包括处于孵化器阶段的时间),2023 年度可申报资助的周期须位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间;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发投入强度,采用 2023 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6.依照《坪山区科技创新用房租金资助标准》计算资助额。该项目需要现场核查。

 

资助标准:

对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根据年度研发投入强度,每 1000 万研发费用给予10 元/㎡资助,最高 40 元/㎡,资助面积不超过 2000 ㎡。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时间为落户之日起连续 36 个月,孵化器内企业不受资助时间限制。

 

03坪山区-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

申请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1 人;

2.截至 2023 年已获得《若干措施》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条件;

3.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4.已获得深圳市级部门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未全额到账的按照已到账金额计算配套补贴。

 

资助标准:

对首次获批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在区内产业化的,按市级资助 50%配套给与资助,分别给予最高 60 万元、100 万元资助。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首次获得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区内产业化的,资助上限分别提高50 万元、100 万元。对获得或新迁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区内建设生产场地的,按项目总投资 20%予以资助,单个品种最高 400 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800万元。

 

注意:申请项目的地址须在坪山区。“在区内产业化”是指企业在我区取得生产批件或委托区内外企业生产,营收和利润计算在坪山区的情况,后者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委托区外生产的,需申报主体自行购买原材料,主要营收和利润需计算在坪山。

 

04坪山区-生物与医药产业研发投入资助

申请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资金拨付前,申请单位在坪山区缴纳社保人数不少于 1 人;

2.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3.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 2023 年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4.“研发相关资助重复申报”指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该两种政策;

5.本条款中所依据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采用 2023 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税收口径中的较低值。

 

资助标准:

对区内实际生产经营的生物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 2000 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3000 万元的,给予 100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 3000 万元及以上且不超过 4000 万元的,给予150 万元资助;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在 4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资助;本款资助不得与第一条(支持药品研发及产业化)、第二条(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及产业化)中的研发相关资助重复申报。

 

更多项目申报详情可直接在线与客服联系,或电话咨询官方热线:400-090-3278

上一篇:每人每年1万元!2024年坪山区“聚龙工匠人才”薪酬激励申报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