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并提交相关以下相关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1)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高企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