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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上一年度认定通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营收增长率不低于1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目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二、资助标准: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研发投入比例数据分档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对于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分档次给予额外最高30万元奖励。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目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含)-20%(不含)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含)一1亿元(不含)、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目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不低于20%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目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5%(含)一20%(不含)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目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不低于20%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符合以上资助标准目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可享受额外奖励。其中,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含)-6000万元(不含),额外给予20万元奖励;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6000万元(含)以上,额外给予3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