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信局-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项目
基础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项目实施地在深圳;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五)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单位为软件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申报前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
②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上年度主营业务年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专项条件:
(一)申报产品符合《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方向;
(二)申报产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时间须为项目申报指南发布前两个自然年度内(软著盖章落款时间于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权利人,且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佐证材料;
(三)首版次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须为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具有核心知识产权、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四)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并完成交付,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对软件企业的项目资助标准为按照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首次销售合同及其一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审定销售额(实际到账额)的30%,给予软件开发商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工信局-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类技术改造项目
基础条件如下:
(一)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
(三)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且项目已实施完毕;
(五)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六)申报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规程所列申报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可以重复申报的除外;
(七)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4〕12号)相关规定及其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4690之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申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
(3)申报项目审定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单台设备或单项费用价格要求不低于2万元(含税金额);
(4)申报项目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
(5)申报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深圳市统计系统完成技术改造投资纳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中的项目类别需为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且金额不低于项目审定总投资额;
(6)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新产品销售额是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资助标准:
事后奖补。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
三、宝安区-技术改造项目
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规定依法在宝安区实际经营的工业企业。
2.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为纳入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中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的项目。(206表)
3.申报主体有多个项目纳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类别的,合并计算投资额进行统一申报。
支持强度和方式:
按照企业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核定投资额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资助。
(1)年度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额5%的资助。
(2)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额8%的资助。
(3)年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的资助。
(4)年度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1亿元以下部分给予不超过10%的资助,对投资额超出1亿元部分给予不超过5%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