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S申请条件和评估程序
申请符合性评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已按照相关领域的标准建立了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能够提供相关领域信息技术服务的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等有效证据。
申请单位应根据自身已建立和实施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体系情况,确定申请符合性评估的领域。一个申请单位可同时申请多个领域的标准符合性评估,但一个领域不能同时申请多个标准的符合性评估。
申请单位应在通过自评后,向评估机构申请第三方评估。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后出具符合性评估报告,报告有效期1年。评估机构应在报告有效期内向ITSS分会提交符合性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
ITSS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评估材料进行复核或评审。
对通过复核或评审的申请单位,ITSS分会在工作平台进行公示。ITSS分会在工作平台公布符合性评估结果,并颁发符合性证书(以下称证书)。
评估活动的具体要求见ITSS分会制定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规范》。
证书管理
证书是获证单位的信息技术服务能力符合相关标准的证明。证书有效期3年,获证单位需延续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提交再评估申请,再评估程序同初次评估。通过再评估的获证单位,ITSS分会换发新证书。未完成再评估的获证单位,证书到期后自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