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年度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
(1)通过认定奖励企业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迁入奖励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企业已将注册地迁入盐田区。企业承诺将在盐田区申报下一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纳统奖励
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内。申报主体首次纳入盐田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
同一家企业只能在盐田区获得一次纳统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发生更名的,或规模以上企业转为规模以下企业又再次达到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不予重复奖励)。
奖励标准:
认定奖励:申报主体须在获得认定的次年提出申请。首次30万、非首次20万。
迁入奖励:申报主体须在迁入年度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10万。
纳统奖励:申请主体须在纳统年度次年年底前提出申请,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