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推出批发零售业纳统的利好政策
基本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扶持一:
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奖励。
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
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专项扶持二:
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80、O81、O82)”。
(2)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龙岗区项目
1、推动企业上规模奖励
一、扶持范围:
1.龙岗区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企业,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
2.龙岗区新纳入限额以上商业(不含住宿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企业,入库次年实现销售额、零售额或营业收入正增长。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专项要求:
(1)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2)企业已获得过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入库扶持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扶持。
(3)在区外其他地区入库的企业,在入库后才将注册地或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则不能申报本扶持。
(4)企业销售额、零售额、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上报区统计部门的月报数据为准。
2、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奖励
一、扶持范围:
(1)对纳入区工业投资统计库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予以资助。
(2)申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工业生产地和技术改造实施地均在龙岗区。
(3)申报企业的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4)申报企业的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5)按照《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定义,本政策资助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项目。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企业的技术改造年度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1亿元(含)的,按年度给予投资额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除按上述第1条内容给予资助外,再按投资额超出1亿部分的5%给予资助。1、2条内容资助总
额不超过4000万元。
单个企业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年度受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文件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3、支持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一、扶持范围:
(1)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2)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且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规模、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3)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将统计地由区外迁入龙岗的,可以申报本扶持。
(4)若申报主体在库内有关联企业的,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合并申报的主体为其中销售额(营业额)最大的企业。
(5)获本扶持项目奖励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增长奖励。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1)批发企业:
① 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30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②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6‰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③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8‰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600万元;
④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2‰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700万元;
⑤ 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4‰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800万元;
(2)零售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1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按照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餐饮企业: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奖励
一、扶持范围:
(1)申报企业的注册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
(2)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咨询与调查、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3)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将统计地由区外迁入龙岗的,可以申报本扶持。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的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增量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文件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高新区科技企业的高成长企业支持奖励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高新区,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5%、营收增速不低于20%,属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且完成火炬统计等统计填报工作的纳统企业,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二、资助标准:
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收不低于5%、营收增速不低于20%的科技企业,每年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区级财政需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
三、申报时间:2022年9月20日-2022年10月10日
2022年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未获得过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截至企业申报时,认定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二、资助标准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3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申请材料
(一)《龙华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2021年度),最近一个月(申报时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指2021年度)完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申报时上一个月或上个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九)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申报时最近一个月或最近一个季度的单位社保缴交证明汇总表即可)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