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关于做好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和广东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粤科函高字〔2023〕157号)有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请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年度申报通知发布、申报的组织、注册管理、申报信息材料审核、信息抽查、投诉或异议处理、已入库企业季度及年度数据更新、已入库企业的后续跟踪及动态监测等相关工作。请各区(新区)科技部门组织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在申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先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给予优先辅导。市科技创新委牵头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报送工作。
二、受理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公示的方式开展,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评价信息。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建议企业尽快申报。
三、公示公告
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入库企业核验,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后,生成公示公告文件,同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和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示公告。
四、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之日起,当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如: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创新委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市税务局亏损结转政策等。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二)贷款贴息贴保项目:对于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统一最高可按80%予以资助;其他时段,按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资助,对于首次获得贷款的申请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按照实际支付保费50%予以资助;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亏损结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诚信意识
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对发现的虚假不实等情况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入库企业如在《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建议先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二)严格评价标准
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三)规范日常监管
各区(新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评价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不断提升评价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水平。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测、集中抽查等多种手段,对参评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市科技创新委撤销编号,统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公告。
(四)加强政策支持
各区(新区)科技部门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培训服务和评价辅导,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综合利用多项科技政策工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