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短信通知的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第1-4批未通过企业(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下)。
复议优先推荐条件:
1.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却被专家以材料不齐一票否决的;
2.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评分,出现 2 分(含)以上的评分错误,且该项评分错误直接导致评审结果改变的;
3.企业拥有Ⅰ类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数量评分小于7分(不含)的;
4.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加分项应加未加的;
5.存在其他专家评审明显错误情况的。
6.拥有已授权Ⅰ类知识产权的企业;
7.国家、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8.宝安区上市公司;
9.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获奖企业;
10.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团队依托企业;
11.宝安区“四上企业”(综合考虑“重新认定未通过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中“成长指标”得分高、销售收入大、增速快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