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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贴政策汇总

 

 

深圳市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奖励补助,并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备案

 

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

 

 

 

 

 

深圳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以上。

 

  (四)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深圳市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其中对孵化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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