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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

民营或中小企业实施的,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已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入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项目。

 

2.奖励标准:

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完成上市辅导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

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市的,或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3.不予重复资助的情形:

以改制辅导上市名义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新三板”挂牌等资助。已获得“新三板”挂牌或进入创新层奖励的企业,如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改制辅导资助的企业,需核减已领取的“新三板”挂牌及创新层资助。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奖励。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二)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且满足本项第2、3、4目中任一条件;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已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已依法迁入深圳市,或我市民营或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下同)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迁入深圳市满一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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