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已建立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单位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申报单位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且年度纳入统计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六)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请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请;
(七)不存在光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资助标准
事后资助。
对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
对购置区内企业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400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4年1月3日开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