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2023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10、11、12三个月合计,计算方式为用快报数据1-12月工业总产值减去1-9月工业总产值)达 1.5 亿元以上,且第四季度产值比2022年第四季度产值增速达20%以上(含20%);
二、奖励标准:
按工业企业第四季度产值增量(用2023年10、11、12三个月的合计产值减去2022年10、11、12三个月的合计产值)的0.5%再乘以与增加值率关联的折扣率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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