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主体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存在违规申报使 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资助标准:
(一)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 万元;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 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四)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