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时间
2024年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申报尚未开始,具体申报时间还未确定,可参考去年申报时间:
第一批:5月15日--6月8日(截至18:00)
第二批:6月10日--7月6日(截至18:00)
第三批:7月8日--8月3日(截至18:00)
第四批:8月5日--8月31日(截至18:00)
第五批:9月2日--10月15日(截至20:00)
二、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异地迁入且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再申请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注明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三、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2.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
3.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
4.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
6.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7.产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
8.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9. 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10.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认定注意说明:
1.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仅限使用一次;
2.研发费用占比:上年度销售小于5000万,5%以上;上年度销售5000万至2亿,4%以上;上年度销售大于2亿,3%以上;
3.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70分以上。
四、深圳国家高新企业认定奖励
(1)资金奖励
南山区:高成长性国高支持:最高100万元;
福田区:首次或再次10万元;
龙岗区:首次或再次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宝安区:首次或再次10万元;
龙华区:首次认定30万元,再次认定20万元;
罗湖区:不超过20万元;
光明区:首次或再次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坪山区:首次或再次认定30万元;
盐田区:首次30万元,非首次20万元;
大鹏区:新认定、迁入最高35万元,再次认定最高10万元。
(2)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