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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销售假舒肤佳被诉 法院:不用赔,停止侵权

 

近日,江苏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舒肤佳”香皂的商标侵权纠纷。2022年9月2日,广州宝洁公司在市场维权过程中发现宜兴农村某副食店所销售的肥皂使用了“舒肤佳”商标,且经鉴定该香皂并非正品。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

 

审理中,某副食店抗辩称不知道售卖的香皂非正品,香皂是以3.5元/块的市场价通过正规电商平台进货,具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交易凭证及供货商工商信息材料,交易凭证显示产品为“舒肤佳”香皂,供货商为甲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某副食店停止侵权并支付宝洁公司合理维权费用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 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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