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发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政策调整期间,新政策发布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扶持标准: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通过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 5 万元奖补。
在龙岗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迁入的,须在龙岗区实际经营满一年后提出申请。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扶持。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物医药类企业。
扶持标准:对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 万以上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满足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要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生物医药类企业不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限制。
其中: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 万元-1000 万元(不含)的, 给予 5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1000 万元-3000 万元(不含)的,给予 1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3000 万元-6000 万元(不含)的,给予 30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6000 万元-1 亿元(不含)的,给予 50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1 亿元-10 亿元(不含)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0 万元补助。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对应补助金额的 150%、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补助;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对应补助金额的 200%、最高 400万元补助。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扶持项目
扶持范围: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
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 150 万元奖补;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 100 万元奖补;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50 万元奖补。
2.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
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给予 30 万元奖补;
对获得二等奖完成单位前 3 名的给予 20 万元奖补;
对获得二等奖完成单位非前 3 名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
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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