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研发投入扶持。
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百分之三以上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百分之三资助,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比增长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加计扣除额给予百分之五追加奖励,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扶持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技术改造资助。
对上一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超五百万元的完工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其中智能化制造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十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三百万元,对同一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五十万元、十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对于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微企业上一年度从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机构获得的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一至三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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