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申请认证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企业注册地址与种类:
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住户企业。
领域规定:
企业给予产品和服务并不属于国家规定严禁、限制以及取代类。
个人信用与遵纪守法状况:
企业在填写上一年及当时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性、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自然环境违反规定、科学研究严重失信行为。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册。
评价指标值:
企业依据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性评价所得的分数不少于60分,且科研人员指标值评分不得为0分。
评价指标值主要包括科研人员、科研投入、科研成果三类,总分100分。
科研人员指标值(最高分20分):按科研人员数占企业员工总量的占比划档评价。
科研投入指标值(最高分50分):按企业研发支出总金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或成本开支总额占比划档评价。
科研成果指标值(总分30分):按企业所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营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专利权类别和总数划档评价。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直通车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定步骤
工商登记注册:
企业在“评价系统软件”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名进行申请,在线填报《企业申请注册申请表》、《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评价运行系统工商登记注册保证书》,并同步企业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
三、政策支持措施
进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优惠,如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现行政策、市科学技术创新委扶贫贴息贷款贴保新项目、市税务局亏损结转制度等。实际支持措施包含: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到100%。
贷款利率按实际付利息的一定比例(如50%,首次贷款企业可以达到70%)给予支助。
小额贷款贷款保证保险费用及担保费用也按一定比例(如50%)给予支助。
单独申请办理企业每一年得到贴息贷款贴保支助不超过100万余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初具有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具备资质本年度以前5个年所发生的并未填补过的亏本,准许结转成本以后年度填补,最多结转成本期限由5年调整为10年。
认证申报流程:
1.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受理时间内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
2.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参评企业材料审核,并对于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参评企业实地核查:
1. 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 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 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3. 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入库登记编号并公告。公示公告文件同步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http://www.innofund.gov.cn/zxqyfw/index.shtml)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http://gxj.sz.gov.cn/)公布。
4.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主管部门于年底前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予以撤销编号。
认证优惠政策认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之日起当年有效。完成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如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市税务局亏损结转政策等。
企业在申报时应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入库企业如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进行登记。
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前建议检查企业信用情况,《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为准,或参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企业自我评价:
认证成功的企业进到“评价系统软件”填写《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情况表》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自我评价结论符合我国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要求的企业可递交《信息表》。
实质审查:
评价工作部门根据“评价系统软件”对企业《信息表》及附件开展实质审查,产生《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信息内容审查表》。审核通过后,系统软件提交给省部级科技管理单位。
名单表:
省部级科技管理单位对信息审核通过后《信息表》进行统计,发觉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评价工作部门。省部级科技管理单位归纳拟入库企业名册,按批号形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软件”综合服务平台公示公告10个工作日日。
入库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省部级科技管理单位授予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下称“登记编号”)。公示公告有异议,交给评价工作部门进行核查解决。
本年度升级:
“登记编号”从公示之日起止第二年3月31日前。入库企业需在第二年1月1日至3月31日,根据“评价运行系统”积极升级《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情况表》,审核确认、公示后满足条件的,取得新成效本年度入库“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