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方式如下: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具体的限额标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采购的实际需求和管理能力等
不同城市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而且这些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北京: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上海:货物类项目50万元;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10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江苏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
安徽: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
西藏自治区: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广东省政府采购相关限额标准如下: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深圳市:现行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货物、服务类项目为10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