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5名评审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组成专家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合规性审查 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2,独立评价 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主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综合评价 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实行专家聘任制和动态管理,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
- 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 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二、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三、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四、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