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法制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社区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据深圳方圆盛世(微信:fyssrz)了解,该管理办法由东莞市商务局起草,共7章54条内容,涵盖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建设规范、经营者准入备案要求、经营规范要求、运输处置要求及违规经营行为等。
新《办法》拟定,东莞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新建、改建住宅区,规划报建时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已建成并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要求,落实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
不能安排回收点所需场地的,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已建成但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村改居住宅区,也由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落实。
值得一提的是,与《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2〕203号)不同的是,新《办法》拟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而前者将于今年12月31日失效,新《办法》预计明年将实施。
第十四条(公共回收网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属于公共资源的社区回收亭、回收站、分拣交易中心和利用基地等,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投资经营者。
第十六条(规范经营行为)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只能对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
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并且按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噪音等污染。
第十七条(环保要求)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它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除了拟定通过招投标确定经营者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动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等文件精神,对于经营者提出了有严格的环保要求。
招标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此次,拟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引入招投标领域,旨在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旧《办法》”将于今年12月31日失效,“新《办法》”目前仅是征求意见阶段,但仍可能会很快生效。为应对高强度的招投标,相关经营者最好尽快做好资格备案、企业资质、方案规划等工作,才能确立好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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