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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退伍军人创业就业享有补贴政策

 

深圳退伍军人创业就业有以下优惠政策:

 

1. 税收减免方面: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2023 年 1 月 1 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深圳地区按最高标准上浮后为每人每年 9000 元)。企业享受该政策需与退役士兵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2023 年 1 月 1 日 2027 年 12 月 31 日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即每户每年最高 24000 元)。

 

 

2. 资金补贴方面:

 一次性创业资助: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给予 10000 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企业稳定吸纳退役 1 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 1 年以上的,按每人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每年评选不超过 5 个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区),获评的基地挂牌授予称号,并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还会优先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荐参与相关评选。

 

 

 

 

 

3. 贷款优惠方面:

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 30 万元提升至最高 60 万元,并享受贴息优惠。

 

 

4.场租优惠方面:

  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入驻不同种类创业孵化基地可获取场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的孵化基地而定。

 

 

5. 放宽条件与优先支持方面: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在公务员招录中,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和在军队服役 5 年及以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录;辅警岗位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学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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