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在借鉴了深圳的改革经验后,招投标管理和监管措施又有了哪些增加?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看方圆小编给你汇总。
公告截图
据深圳方圆盛世了解,新《办法》本次修订有4大亮点,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实行参考线机制。以后,投标价低于成本线或被视为恶意竞争,不仅不能中标,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诚信系统……
招标项目金额下限提高
新《办法》提高了需要招投标的项目金额下限。过去,施工类、设备材料采购类和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类的单项合同金额分别达到100万、50万、15万,就需要进行招投标,如今随着物价攀升,新《办法》将招投标的“门槛”分别提高至200万、100万和50万。
增加了不招标范围
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新增“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能够自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经认定需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要求的可以不招标”等两种情形。
建立成本参考线机制
在新版《办法》中,珠海建立了成本参考线机制,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公布成本参考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情况确定成本参考线的制度。
投标报价低于参考线的,投标人需提供合理证明,如不能合理说明视为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诚信信息评价系统”。
新《办法》还明确,服务类招标不得采用最低价的方式定标。
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改变了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和定标起决定性作用、招标人无权定标的做法,重新界定评标权、定标权分属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
新《办法》中明确,招标人可采用价格竞争、直接票决、集体议事和竞争性磋商四种定标方法及其基本规则;采用直接票决、集体议事和竞争性磋商定标方法时,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基础上进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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