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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热点问答

01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起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02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03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汇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24号公告的解读,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5年4月20日到期,在2025年度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2025年办理2024年度汇缴申报时按15%的税率汇缴。如2025年底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25年度预缴、汇缴继续享受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2025年度预缴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税款,2025年度汇缴也应按25%的税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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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多长时间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05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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