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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



注意!这些检验检测认证失信行为纳入全国惩戒清单

以下为具体内容: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

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予办理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化妆品进口,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惩戒对象: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单位,或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化妆品检验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取消检验检测资质

惩戒对象: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

法规政策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有关资质认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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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惩戒对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检验活动

惩戒对象: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并因此受到开除处分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实施主体:药品监管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负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职责的部门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惩戒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实施终身市场禁入

惩戒对象: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惩戒对象: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一条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医疗器械检验或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惩戒对象: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情形的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从事认证认可活动或不予受理认证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申请

惩戒对象: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被撤职或者解聘的认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实施主体:市场监管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惩戒对象: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且情节严重的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法规政策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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