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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的项目类别
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是指为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主要包括提供与企业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
(一)综合服务商扶持项目
对助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在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数字化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商给予扶持。
(二)非综合服务商扶持项目
对助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数字化服务能力,或在经营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有较强数字化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商给予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工信〔2023〕26号);
(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
(三)《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中小企规〔2024〕1号)。
三、资助的方式和标准以及费用范围
(一)资助的方式和标准
1.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2.资助标准:根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营收规模、资质荣誉、成长性等)、服务能力(产品数量、企业人数、创新能力等)、服务绩效(服务企业数量、服务金额、服务成效)、让利优惠(服务商给予折扣优惠等)等要求,经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评定,按得分(60—70分<含下限,下同>、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分别给予综合型服务商最高不超过100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补;分别给予非综合型服务商最高不超过50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对助力深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优质服务商依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实际金额受扶持计划年度总额限制。
四、申报条件
(一)综合服务商扶持项目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3年及以上的企业或机构;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深圳市内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1000人;
4.上一年度服务深圳市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业务收入3亿元及以上;
5.上一年度服务深圳市内中小企业数量不低于2000家;
6.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综合数字化服务能力,整合生态的数字化服务商产品数量不少于2000项。
(二)非综合服务商扶持项目
1.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深圳市内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0人;
4.上一年度服务深圳市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相关业务收入800万及以上;
5.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项目实践能力,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产品纳入国家信创产品目录或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
6.有成熟的应用案例,具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数字化服务能力,或在经营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仓储物流、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有较强数字化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