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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落户奖励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1. 金融机构总部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至1亿元、1 亿元以上至 2 亿元、2 亿元以上至5 亿元、5 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 10 亿元的,给予2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 10 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 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分行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 3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 8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资助标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或迁入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满足申请条件,满足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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