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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常见的25个问题答疑总结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申报开始,为了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的种种疑问,我们精心整理了25个常见问题,并提供了详尽的解答。

问题一:

● 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问题二:

● 建筑行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哪个技术领域?

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的企业,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即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请根据自己企业情况查找。

 

问题三:

● 企业对知识产权拥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是否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不可以。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消了“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

 

问题四:

● 如果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Ⅱ类知识产权还能继续使用吗?

可以。

 

问题五:

● Ι类知识产权在第二次使用时,评分分值是否会与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知识产权的评分只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规定的5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问题六:

●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问题七:

● “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这个183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自然日。

 

问题八:

● 如果企业月初科技人员数为20人,月末时为22人,其中2名是新进人员,那么在统计月平均人数时,是不是能把这新来的2名算进去?

首先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科技人员”的定义判断2名新进人员是否符合统计要求,如果符合,则可以计入当月平均人数,反之则不可计入。

 

问题九:

● 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问题十:

● 技术诀窍是否能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据?

不可以。

 

 

问题十一:

● “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中的研究开发机构是否专指是高校?企业是否可以成为产学研合作的对象?

研究开发机构不专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业等。

 

问题十二:

● 多个成果转化成一个产品或服务,能否算做多次转化?

不可以。几个成果转化的就计算转化几次,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一次。

 

问题十三:

● 刚刚注册成立满一年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指标得分如何计算?

按0分计算。

 

问题十四:

● 企业近三年净资产和销售收入为负值,如何计算企业成长性指标?

负值按0计算。

 

问题十五:

●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中的“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哪些材料?

“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是指知识产权证书后面的专利说明页。

 

问题十六:

● “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

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问题十七:

●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要求的验收或结题报告,是必须的吗?

是必须的。

 

问题十八:

● 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问题十九:

● 财务专家评审表中的定性评价指标,是否是一票否决项?

不是。

 

问题二十:

●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一:

●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问题二十二:

 

● 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题二十三:

● 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四:

●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问题二十五:

 

●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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