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若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可按照以下步骤申请办理认定,核心流程包括条件自查、线上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形式审查、名单公示与入库公告:
一、条件自查
金融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注册与税务要求: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规模限制: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行业限制: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且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信用与合规: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综合评价: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直通车条件(满足其一可不受综合评价分值限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材料上传与自评
上传材料:企业需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财务报表等。
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与信息确认
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信息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等。
信息确认: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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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单公示与入库公告
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