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分别公布对“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农业农村部建设部分)-应用软件开发、标准规范编制、系统培训项目”和“公安部信息中心2018-2019年度设备代维及软件技术服务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
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诉案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设置“涉及农业项目的专业特点或业务流程或其他有关内容的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的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财政部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在“公安部信息中心2018-2019年度设备代维及软件技术服务项目”投诉案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东华公司不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运行维护)甲级证书,不应得到相应分数。2.东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提供自2015年以来类似维保项目的业绩”的要求,不应得到相应分数。3.东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人有2013年以来同一用户连续维保服务3年及以上业绩”的要求,不应得到相应分数。
财政部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东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给予东华公司相应得分,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3,投诉人认为东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业绩要求的问题。经审查,东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维保服务合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其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故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其投诉。
(详情见本网“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