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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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
NO.1 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NO.2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
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
NO.3 受理时间:
2021年3月26日截止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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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贷款贴息
NO.1 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应在光明区。
2、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
3、生产经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积极配合光明区政府开展防疫工作的民营企业,但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
4、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5、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NO.2 资助方式:
2020年1月23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在2020年1月23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
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利息支付月数进行资助)。
NO.3 受理时间:
2021年3月21日截止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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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科技企业检测检验认证费用补贴
NO.1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统计关系在宝安区;
3、在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4、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产品检测、认证: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NO.2 资助方式:事后资助
给予每家补贴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补贴。
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认证费用补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间发生的检测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NO.3 受理时间:
2021年3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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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宝安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NO.1 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统计关系均在宝安区;
2、企业2018年的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研发经费正增长;
3、企业2018年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该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2019年研究开发资助计划(针对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费用补贴)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NO.2 资助方式:
1、对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
2、研发超过1000万的部分,每增长1000万追加奖励5万元;
3、单个企业年度研发补贴最高500万元;
4、本项目受企业纳税额限制。
NO.3 受理时间:
2021年3月25日截止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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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各类奖励资质扶持项目
NO.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扶持项目
对新认定或复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对首次纳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NO.2 军工“四证”扶持项目
对取得军工“四证”资质的民营企业按每证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NO.3 科技奖励扶持项目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级其他等级奖项或省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
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30万元。
NO.4 专利权扶持项目
对上一年度获评为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市级的奖励30万元;获得区级的奖励20万元。
NO.5 专利许可实施扶持项目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700元;
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最多支持两个国家的授权;
对维持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补贴当年实缴年费的50%;
支持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迁入罗湖,每件奖励2000元。
NO.6 知识产权贯标扶持项目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
NO.7 申报时间:3月19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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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企业上市补贴项目
NO.1 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且依法在宝安区纳统;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满一年的。
NO.2 资助方式: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满一年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NO.3 受理时间:
长期受理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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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湖北籍劳动者一次性就业补贴
NO.1 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正常经营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单位)。
2、申请单位在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湖北户籍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3、劳务派遣单位新招用湖北户籍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工作的,不享受该项补贴。
NO.2 资助方式:
1000元/人,一次性补贴
NO.3 受理时间:
2021年3月31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