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额度:
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19-2021年)或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或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度符合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
(三)企业应当完成税务部门关于2021年度加计扣除的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当完成2021年度科技统计报表填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特别提醒:
1.自2021年起,原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已优化整合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所有企业申请通过同一路径填报。
2.申请企业在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应与企业提供的2021年度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的研发费用金额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书中填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应为万元,研发费用金额填报为0的,不予资助。
3.申请企业中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高20%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