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广东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暂行办法》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同时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和申请。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管理的2019年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按属地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申请,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深圳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有关结果及时报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