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3.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扶持一:
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奖励。
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2)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专项扶持二:
对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奖励。
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纳统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L7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80、O81、O82)”。
(2)申报主体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企业库,并于入库次年实现营业收入、零售额正增长。
扶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