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2.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
3.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网络零售额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二)专项条件
1.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2022年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商务部关于2022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22〕411号)中“2022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
地”名单为准。
2.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2022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2022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3)申报单位2022年12月至申报截止日当月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二、奖励内容
(一)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奖励项目
1.对网络零售额2022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2022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