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二十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的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申请书》(以下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公司因分立而设立的,还应提供分立前后对应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照及佐证材料或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佐证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
(三)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四)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合同,设备交付凭证、交货单、送货单、验收单任选其一)。
(五)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其所对应的票据清单(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设备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支付凭证;发票或报关单及付款的实际发生日期原则上均应在资助项目的建设期内)。
(六)资助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备案表已关联电子证照无需提交)及纳统统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
(七)资助项目实施年度期间内,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单位实施资助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实施效益情况说明及其佐证材料。
(九)深圳信用网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2.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实现智能制造的成效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所实施资助项目的改造目标,相应提供经实施资助项目后形成或达到的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就业人员等方面有所提高,以及安全隐患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提升、安全生产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
2.项目实施单位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明细清单及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等的票据清单,或列明有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及所对应的银行付款凭证等票据清单(如设备租赁合同没有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则需另行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的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
3.项目实施单位实际已获与资助项目相对应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通知文件(资助项目与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报的无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