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必须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如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应取消其资助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3年及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五)资助项目的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注册企业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六)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八)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资助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资助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三)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资助项目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资助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项目实施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资助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资助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