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不提供研发项目相关资料,导致研发项目不能真实反映拟申报企业研发活动的;
(二)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时,没有按照以下三条标准来执行:
1、是否使用本公司的技术;
2、这些技术是否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这些技术是否属于八大领域之一;
(三)对总收入口径理解不正确;
1、是所得税口径的收入,而非会计准则;
2、如某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已经计提折旧40万,出售收入为85万,此时营业外收入为25万,而高新口径总收入为85万。
(四)领域选择不对
1、技术领域指的是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的领域,而不是产品(服务)本身所属的领域;
2、很多企业对此理解有偏差。领域的选择很重要,直接影响评审时候的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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