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且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有效期内按考核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年度考核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对获得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本操作规程实施前已获得一次性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奖励的除外)。
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在省级或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贴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3.不予重复补贴的情形:申报单位以国家级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补贴。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二)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一)获得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二)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