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以下情形或费用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导致无法准确归集研发费用,那么这些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研发活动仅仅是对现有技术、工艺或产品的非实质性改进,那么相关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政策仅允许税法中明确列举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不属于列举范围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享受该政策。
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这意味着当企业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时,仅委托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则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另外,尽管政策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还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和限制,例如: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特定类型的企业,虽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核算要求也需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要确保自身符合政策要求,并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