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行政复议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对税务决定不服: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复议申请的要求和理由、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申请日期以及其他材料和证明。
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当填写《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其他相关资料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
三、提交资料
除了复议申请书或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外,如果代理人参加复议活动,还必须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与审查
受理审查: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不予受理情况: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诉权。
补正或重新填报: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复议机关将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审理与决定
审理方式: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主要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形式,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复议机关将对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核实有关证据,判定受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
六、后续处理
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复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七、注意事项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选择救济途径: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