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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条件

 

 

申请企业要求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的企业,并符合通知要求条件(详见附件)的企业。企业操作手册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

 

一、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1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3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制造;存储器制造;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制造的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2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必须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七)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 20%、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装备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分别不低于(含)1500 万元、1000 万元;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小于 10 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在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六)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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