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南山区依法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主体在上年度通过质押其名下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获得南山区内银行网点流动资金贷款并按时还款,且在申报开通前已还本付息;
3.南山区内银行网点包含范围为在南山区(含南山前海片区)的商业银行(含总行、分行、支行);
4.单笔借款连续使用期限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5.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质押登记,且质押登记申请表的出质人地址在南山区。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6.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且不超过该笔贷款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组合贷款中无法体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按照申报主体上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产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最高70%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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