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等相关要求和深圳市一些相关政策及实际操作等梳理的一个关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方面的要点内容(仅供参考,实际工作中请以深圳市最新官方文件及要求为准等):
一、高企认定条件
(一)企业资格
1.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人员要求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研发费用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包括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按一定指标体系综合评价等 )。
(八)特殊情况
1. 发证日期为2022年、2023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
2. 发证日期为2021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及重大变化的,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后,再申请认定;
3. 异地整体迁入且2024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后再申请认定;
4.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 ),须获得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二、认定程序
(一)提交材料(实行无纸化申报,但需准备以下材料存档备查)
(二)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研发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立项证明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
参与标准制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填报人员签字加盖公章、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
2. 按要求提供附件清单材料:
营业执照盖章扫描件;
申请书封皮盖章扫描件;
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报告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纳税申报表请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下载);
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原件扫描上传)。专项审计报告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专项鉴证报告须带有经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logi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相关证明材料(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提供企业职工上一年底社保清单、科技人员学历证书等;
能反映知识产权核心支撑作用的,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企业承诺书(承诺书可找网站在线客服免费提供)。
(二)专家评审
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等,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三、中介机构要求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四、监督管理
深圳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等监督管理,如果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