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三、企业委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支持设备器具投资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五、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政策内容:
1.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相关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相关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相关条件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六、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内容:
1.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3.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七、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附加税费政策
政策内容: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